一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
1.本市各类企业、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,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。
2.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、失业人员。
3.本市的各级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中的雇员制工作人员、新进后勤服务人员和合同制工人。
4.本市各类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基金会、律师事务所、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依法招用的外国人,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,被派遣在我市注册或登记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工作的外国人。
5.上述对象中的离退休人员。
二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
1.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编职工。
2.上述对象中的离退休人员。